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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大学机械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2024年)

日期:2024-06-03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研究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做好成都大学机械工程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根据《成都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机械工程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研究生是指本学院招收的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照奖优、助学的原则设立,每学年第一学期评审1次。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四条  在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称“校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学生工作部(处)的工作安排,由机械工程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承担本学院研究生的学业奖学金初步评审,具体由本院各研究生班级班主任负责组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机械工程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院长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和副书记任副主任委员,成员还包括研究生导师、研究生秘书、班主任、研究生代表等,由党委书记任监督组组长,纪委书记任监督组副组长。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细则制定、名额分配、组织申报、科研成果认定、公示答疑、资料上报和受理申诉等事宜。

第三章  奖励对象、名额和标准

第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对象、名额和标准如下:

(一)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为成都大学学制规定学习期限内本学院各年级非定向全日制在籍在读优秀研究生。

(二)奖励名额和标准(人民币:元)

奖学金等次

总奖励比例

各等次比例

奖励标准

硕士生

一等

占全院硕士生总数的40%

20%

10000

二等

30%

8000

三等

50%

6000

学业奖学金的奖励名额和标准由校领导小组审定,按各学年度有关文件下达的标准执行。研究生各年级学业奖学金的奖励名额在学校下达的各奖励等级分配名额的范围内。不同奖励等级奖学金的总名额以学校下达的名额为准,各年级不同奖励等级奖学金的具体名额每年由评审委员会讨论确定。

第四章  基本申报条件

第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报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学习成绩优异、综合能力突出,全面发展并积极投身科学研究,积极参加各类学科竞赛、社会工作、文化活动、社会实践、体育文艺竞赛和志愿服务,并取得突出工作业绩或成绩者。

第八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三)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四)参评学年有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课程不及格者;

(五)申报材料不实、弄虚作假者;

(六)学校学院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五章 评审标准

第十条 研一学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办法

新入学研究生按照笔试、复试加权成绩及操行成绩计算得分,推荐免试研究生原则上以复试成绩为依据参评。以第一志愿报考本院的研一学生额外加5分,第一志愿报考本院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研一申请人的获奖等次根据总得分排序后,按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

第十一条 研二学生的学业奖学金评选办法

由学位课程成绩、德育成绩、各类竞赛活动获奖情况及科技成果、科研成果、科研项目参与情况和学术交流活动中的学术讲演等组成,采取《机械工程学院研究生学年综合测评表》进行测评,依据下式计算测评得分后排序,以得分从高到低确定获奖等次。

测评得分=德育测评成绩+智育测评成绩+文化活动和竞赛测评成绩

第十二条 研三学生的学业奖学金评选办法

由学位课程成绩、德育成绩、各类竞赛活动获奖情况及科技成果、科研成果、科研项目参与情况和学术交流活动中的学术讲演等组成,采取《机械工程学院研究生学年综合测评表》进行测评,依据下式计算测评得分后排序,以得分从高到低确定获奖等次。

测评得分=德育测评成绩+智育测评成绩+文化活动和竞赛测评成绩(其中智育成绩不计学位课程平均成绩)

第十三条 用于学业奖学金评定的德育成绩由导师和班主任进行积分。导师对研究生的科研态度、创新精神、考勤情况及思想品德等方面进行评价;班主任对研究生平时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各项工作及活动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用于学业奖学金评定的学位课程成绩应是申请人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按照培养计划规定完成的学位课程的平均成绩,如果申请人有课程成绩未达到60分的,不能参加奖学金评审。

第十五条 用于学业奖学金评定的各类竞赛活动获奖情况及科技成果应是申请人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从上一学年8.31日至本学年8.31日期间内取得,申请者应是获奖人之一,按照活动举办单位的级别及获奖名次进行计分。

第十六条 用于学业奖学金评定的科研成果应是申请人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从上一学年8.31日至本学年8.31日期间内取得的成果,包括学术论文、授权专利等。评奖用科研成果其第一署名单位必须为“成都大学”。

(一)、参与学业奖学金评定的论文应为国内、外各类期刊上发表的综述、研究论文,学业奖学金申请者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申请人为第二作者;可按盖章的论文接收函、接收通知加导师签字或检索证明认定,正在投稿和修改状态的论文不计入内。

(二)、用于学业奖学金评定的专著申请人应是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申请人为第二作者;导师第一作者,申请人排名第三、第四等,按每下降1个排位,系数为上一排名的50%比例递减。并由该专著主编对申请人的工作贡献进行认定,出具“贡献证明”。若排位与“贡献证明”不符的,按“贡献证明”进行认定。

(三)、参与学业奖学金评定的专利申请人应是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申请人为第二作者;专利以授权页、授权通知书、受理通知书(附请求书)加导师签字进行认定。

第十七条 用于学业奖学金评定的科研项目申请人应是在第十五条规定的时限内进行的,该项总分为每项打分与项目排名系数的乘积。

第十八条 用于学业奖学金评定的学术交流活动中的讲演申请人应是在第十五条规定的时限内在各级别的学术交流活动中进行过的学术讲演,申请人应为主讲人之一。

第十九条  《机械工程学院研究生学年综合测评表》中未列入的其他项目,由评审委员会讨论确定是否进行计分及分值。

第二十条  用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的学位课程成绩、德育成绩、各类竞赛活动获奖情况及科技成果、科研成果、科研项目参与情况和学术交流活动中的讲演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第二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可在已获测评得分的基础上额外加分作为总得分,参与排序并确定获奖等级。

研究生因某一方面或综合表现突出,获得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享受加分,满20分。如全国优秀大学生、全国大学生道德模范标兵、全国自强不息优秀大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15分/项。

第二十二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本学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它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资助(除本学年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二十三条  符合本细则规定的研究生自愿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如实填写《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机械工程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相关支撑材料。

第二十四条  初评确定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候选人名单,经机械工程学院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校领导小组审定,并面向全校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二十五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机械工程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评审委员会的答复仍存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二十六条 学业奖学金的发放由学校在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在规定期限内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并将获奖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若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将取消作假研究生受奖受助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二十九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它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机械工程学院学工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大学机械工程学院

202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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